近日,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重慶一家教育公司因在搜索引擎推廣中設置他人商標作為關鍵詞,被判決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萬元。
重慶市知某方教育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某方公司)、重慶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莘某公司)系“莘某教育”商標的所有權人。在重慶地區(qū)教育培訓類行業(y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2022年9月29日,莘某公司的代理人發(fā)現(xiàn)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分別搜索“莘某”“莘某教育”兩個關鍵詞,顯示在搜索頁面排名第一的搜索結果為高正某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正公司)的網(wǎng)站信息。
原告知某方公司、莘某公司認為,被告高正公司在百度推廣的關鍵詞中設置“莘某”“莘某教育”關鍵詞,侵害了知某方公司、莘某公司的商標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高正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案涉關鍵詞的相關鏈接已經(jīng)被百度公司刪除。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莘某”后在搜索結果排名第一條顯示“高正專注教師考試培訓,莘某的四大課程體系”鏈接內容,該內容描述中不僅包含了高正的相關信息,還并列寫有“莘某的四大課程體系”,很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高正系“莘某”的課程體系或者高正公司與“莘某”存在某種特定的關聯(lián),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法院認為應當認定高正公司設置“莘某”作為關鍵詞,構成商標性使用。
對于另一個關鍵詞“莘某教育”,即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莘某教育”后顯示鏈接內容第一條“高正教師培訓機構”“不過協(xié)議退費”等鏈接內容。該鏈接標題、描述內容均無“莘某”的相關文字內容,點擊進入網(wǎng)頁亦無“莘某教育”的相關內容,而是高正公司自身的品牌介紹和報名課程,并不具有標明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亦不會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誤認為該鏈接指向原告“莘某教育”商標或與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故被告在百度搜索中設置“莘某教育”關鍵詞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不構成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同時,高正公司在百度的競價排名推廣中設置“莘某”“莘某教育”關鍵詞,系借用“莘某”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提高自身網(wǎng)站的點擊率和客戶流量,對網(wǎng)絡用戶造成信息干擾,增加了用戶搜索成本,客觀上對知某方公司、莘某公司的市場經(jīng)營造成損失,故法院最終認定高正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綜合考慮“莘某教育”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高正公司侵權的主觀故意、侵權的持續(xù)時間和范圍及權利人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